• “12个月续展期”与“6个月宽展期”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——前者是权利期间(商标权持续有效),后者是救济期间(商标权已届满,仅给予缓冲)。把宽展期当作“续展期的延长”而非“权利终止后的救济”,是商标权属灭失的第一诱因。
    admin12天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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